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414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乐清麻将花”手机APP上开设茶楼房间供他人以“武汉花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每局向“大赢家”抽取头薪款5元。至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期间累计抽取头薪款162260.3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暂扣于乐清市公安局);
2.书证:微信、支付宝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检察官助理 石强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