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区****家园**号,住河北省**县**镇**区**号**室。2019年8月8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同年8月10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用昵称为“**雨顺”的微信号建立“群聊”微信群,自己担任群主,拉拢微信好友十余人,利用“**互娱”APP软件,购买“房卡”开设房间供群成员以麻将方式赌博,在赌博结束后再利用自己的微信账号收取赌博房间费用。截止案发被告人陈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9984元,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手机一部;
2.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材料、微信交易明细、购买“圈币”汇总表等;
3.证人郑某某、刘某某、伍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微信注册信息及转账记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旭彬
检察官助理:魏聪超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在河北省**县**镇**北区**号楼**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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