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陈某甲,又名白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路**号,2017年12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5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唐某某(已判决)、牛某某(已判决)、陈某乙(已判决)、葛某某(已判决)经共同商议后,在合伙经营的枫尚电玩城内利用钓鱼机组织赌博活动,并由牛某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共涉及赌资20余万元,盈利1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游戏机、游戏币、账单、监控主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3.辨认笔录、检查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静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新乐市;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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