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老**”),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4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某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陆续在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村头村河边的竹林内、龙岭镇王村一处高速桥下、龙岭镇王村一处三层框架结构的自建房内、赣州蓉江新区赣南医学院后院一待拆迁的废弃农房内、赣州市蓉江新区高校园区果园附近等地轮流开设赌场,以“扣豆子”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牟利。赌场每日聚赌人数达50-60人,“抽水费”达2-3万元。陈某某共计获利10万余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卢某某、李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凤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证据目录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