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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奉新县**镇**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奉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至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道**号2栋2单元501室的家中摆放麻将桌供人赌博。打5元的麻将抽取30元台费,打10元的麻将抽取60元台费,打20元的麻将抽取80元台费,被告人陈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约25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抽头渔利人民币约25000元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清莲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调查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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