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河**组。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02年4月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又因赌博,于2004年3月1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又因赌博,于2008年8月2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又因赌博,于2008年10月1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又因赌博,于2011年1月25日被连云港市劳动管教所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再因赌博,于2016年10月2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叁仟元;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2月5日被灌南县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人民币罚金2万,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4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转逮捕,2020年3月12日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羁押,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底及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县**镇**小店的铁皮棚子里、**镇**村沈某某家、孟兴庄郑庄、孟兴庄柴米河桥西船上以赌二八杠、牌九等方式开设赌场,供唐某某、张某某、熊某某等三十人左右赌博,抽头渔利八千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熊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管某某、潘某某、汪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中敬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本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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