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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Z2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饭店经营者,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乡**村**号,现住汕头市**街道**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8日被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1月25日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汕头市金平区**路**号其经营的“**饭店”作为场地开设赌场,并提供“鱼虾蟹”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某向庄家抽取水钱。赌场的经营时间为每天晚上21时左右至次日凌晨2、3点,每次参赌人员为4、5人至15人左右。据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每天的赌资为4000元至6000元,自2020年1月25日开设赌场至2月21日被抓获时,其累计抽水渔利1000多元。

2020年2月21日22时多,公安机关对汕头市金平区**路**号“**”饭店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及参赌人员曾某甲、刘某甲、曾某乙、叶某某、马某某、张某甲、韩某甲、韩某乙、毛某某、刘某乙、许某某、李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叶某某,查获“鱼虾蟹”赌具1套、苹果手机1部及若干赌资。经核实,上述15名参赌人员累计参赌数额为82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对涉案人员、案发地点、“鱼虾蟹”赌具一套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证人曾某甲、刘某甲、许某某、胡某乙、胡某甲、张某甲、韩某乙、刘某乙、毛某某、马某某、韩某甲、李某某、叶某某、曾某乙、叶某某、林某某、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晖

检察官助理:张泳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注事项: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7册,补充材料3张;

3. 扣押物品见清单,随案为证并判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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