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权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宝宝永康麻将APP”组建好友群供他人在该APP进行赌博,以发展下线成员并根据平台按照下线成员充值金额40%的方式获利。经查,截止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在该APP中发展下线成员66人,非法获利7269.4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永康市公安局退出赃款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辩解;
4、 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5、 微信电子数据。
本院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利用移动终端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玲现取保候审在永康,联系电话1515890****;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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