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路**弄**号**室,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小区**室。1999年11月28日因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治安拘留五日;2015年9月15日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德州”APP上注册了“**双馨”俱乐部,成为该赌博平台代理并招揽玩家进行赌博。2019年4月7日至6月11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共计为赌客上分28000个钻石(钻石与人民币比例为1:1)。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花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周某某、郑某某、徐某某、方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勘验光盘、侦查实验光盘、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光盘、支付宝转账记录光盘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璐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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