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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2底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获取非法营利在徐某某**镇**市场**号商铺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期间,通过上线老板(具体姓名不详,微信名“陈爷”)提供的无线终端机的奖虫、超级奖王软件分别登陆七星彩、排列五赌博网站,使用上线老板提供的不同账号接受参赌人员符某某、许某某、邓某某等人投注。经统计,被告人陈某某非法销售七星彩、排列五共计人民币143251.5元(xe22700567.com,账号为nnn555,15942元;f1.pw596339.xyz.5678,账号e7888,销售金额14529.7元;f9.pw596339.xyz:5678,账号为e7887,112779.8元)。

2019年11月19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徐某某**镇**市场内**号商铺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当场搜获WCDMA无线数据终端机1部,私彩票6张,现金人民币693元,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海英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察卷一册。

3.扣押黑色荣耀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693元,奖票6张,WCDMA无线数据终端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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