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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现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新村****室(户籍所在地建德市**街道**家园****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代理“建德麻将”网络赌博游戏,绑定其邀请码30369发展会员,通过会员购买元宝获得平台的返利,组建并管理“建德麻将”的微信群,召集汤某某、吴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 共获得平台返利计人民币72208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722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书证,证人汤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洪颜妹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量刑建议、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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