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部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洋中**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区**街道滨水**里**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庆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份至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参与了开设在菲律宾等境外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的“凤凰国际(后更名为新葡京)”、“永利娱乐城”、“皇冠国际”、“金沙娱乐城”四个赌博网站的运营,负责管理赌博网站工作以及租赁办公场所、办公网络安装、雇佣保姆、日用品采购等后勤保障工作,并招募陈某甲、陈某乙(另案处理)到赌博网站工作,以上赌博网站通过网站公布收款卡以及客服使用的live800、美洽聊天软件聊天记录中客服发送给玩家的收款卡两种方式收取赌资,期间四个赌博网站共接收赌资数额共计275015786.63元。
2017年2月份至2017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指使林某某、陈某丙(二人均已判刑)将以上赌博网站非法所得6328469元转移至国内取现后交由陈某某转移。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21时许,到庆云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涉案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远程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参与赌博网站的运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广庆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庆云县看守所。
2. 侦查卷宗六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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