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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钟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O17年11月初, 某某乙(绰号“某某丙”)、“大眼双”(某某丁)、周某某(绰号“某某戊”)、董某某(绰号“某某己”) 、廖某某(绰号“某某庚”)、某某辛(绰号“某某壬”)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凤翔市场铁皮棚内开设赌博摊点,以赌“牌九”方式聚集群众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被告人陈某某在某某丁(“大眼双”)的邀请下成为该赌场股东,负责参与赌博为赌场聚集人气,2017年11月22日该赌场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银

检察官助理:杨娟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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