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身份证号码4408821996********,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9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7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黄埔区**街**号**房内,通过“向日葵远程控制”的网络赌博软件,为赌博网站“越南河内快5”担任代理,通过微信招揽和接受赌客投注,从中抽取赌资5%的渔利。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招揽和接受投注的赌客共55人,向其上家“阿某某”(另案处理)净支付赌资人民币8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累计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2020年9月2日,侦查人员在上址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投注记录等书证;4.勘验、检查材料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6.刑事立破案材料和抓获经过;7.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代理,接受赌客投注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然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5.视听资料:光碟7张,随案移送。
6.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