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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18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号。2017年8月29日被拘留,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3月26日将本案报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退回补充侦查,于6月29日将本案退回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白某某**街**广场**楼**号**档口内,通过在境外赌博网站注册并开设账户,以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经统计,陈某某共接受郭某某投注26万,接受籍某某、李某某等人投注18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银行卡等物证;

2.到案经过、投注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

5.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尚昶

 2018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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