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西县**镇**路**号,身份证号码:44172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8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县公安局任职辅警,并在“涉黄、涉赌”专班任职。2017年4月,余某甲(另案处理)、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要在**县**镇开设流动“番摊”赌场。为了赌场的顺利运营,余某甲找到陈某某,告知陈某某开设赌场事宜,要求陈某某为其提供帮助,并通过陈某某向扬某某(另案处理)、余某乙(另案处理)缴纳“关系费”。自2017年5月至12月期间,余某甲先后7次向陈某某支付了约20万元“关系费”,除了交给杨某某、余某乙之外,陈某某个人从中获利约21000元。
在赌场开设期间,杨某某、陈某某为使赌场得以顺利运营,在公安机关执行查禁赌场的任务时,先后多次为赌场提供帮助,提示赌场暂停开设,避免赌场被查处。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参与开设赌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败坏社会风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晓东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壹份;
3、案卷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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