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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6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山,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5月开始,袁某甲、袁某乙(该二人已判决)为“太**城”、“长**网”、“皇**网”等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欧某某、侯某某、林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成为会员收受下家投注从中获取收益。2017年12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钟某某(后二人已判决)加入袁某甲、袁某乙的团队成为股东,每人占20% 股份,并建立了“赢天下”的微信群,用于核对盈利及结账。经统计,陈某某等人的皇**网账号ve****共接受投注额为3129520元,共盈利270563元;六合彩账号e***近三期共接受投注额为316789.3元,共盈利60279.4元;时**彩账号h****自2018年1月至2月期间共接受投注额4154945元,共盈利181409.6元。2019年3月21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等书证;2.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及袁某甲等六名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彪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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