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陈某某(别名“**”、“**”),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5520,汉族,初中毕业,平煤集团**矿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路**院**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因疫情防控,经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15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底,员某某、武某某、安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街**区**号楼**单元**楼**户房屋内开设赌博场,组织人员以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员某某、武某某、安某某等人分别坐庄,并从中抽头。被告人陈某某系赌场工作人员,帮助员某某坐庄,管理赌场内的抽头,从中获利600元。2018年8月25日0时许,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场。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常某某、员某某、安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刑事技术中队出具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瑞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