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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巷**栋**单元**室,现住在安庆市迎江区**街**栋**单元**室。2014年4月1日因赌博被怀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4年7月14日因赌博被安庆市公安局玉琳路派出所行政罚款五百元。2019年9月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该局取保候;2019年12月12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购买了明星97游戏机26台、六口捕鱼机2台。2018年9月4日陈某某向朋友石某某租用了安庆市大观区新义街**超市隔壁的二楼仓库一间,将上述游戏机摆放在该仓库中,进行调试,准备经营游戏机室。2018年9月7日陈某某有事外出期间,被安庆市公安局玉琳路派出所查获该游戏室。现场查获明星97型号游戏机26台,六口捕鱼机2台,查获时无老板、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后经安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上述游戏机均为赌博机,可同时供38人使用。被告人陈某某经上网追逃,于2019年9月2日被菱北分局刑警大队抓获并移交玉琳路派出所办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赌博机认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阮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赌博机在维修调试期间被公安机关查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属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徽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地同现住址,联系方式18105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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