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87X,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7时许,叶县公安局**庄派出所民警在叶县**乡**村巡逻时发现**村街中间被告人陈某某家有人赌博,其中有3桌打麻将的。后叶县公安局**庄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回**庄派出所进行讯问。经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11月份开始在自己家东屋以打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抽取头钱牟利并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牌具、桌子等用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张某某、郭某某、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苏某某的证言;
3. 现场检查笔录;
4. 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红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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