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5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三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楼**号楼**单元**室。2015年1月9日, 曾因开设赌场罪被开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10万元。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由王某某举报,被告人陈某某在**镇**宾馆以赌博网站代理身份,接受任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投注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上述几人的赌资中抽取资金渔利。经查,王某某在陈某某处共计充值赌资26000元,任某某充值赌资31000元,张某某充值赌资7000元,曹某某充值赌资27000元。上述四人共计在被告人陈某某处充值赌资91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任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四人投注91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撤销缓刑,与原判刑罚合并处罚,建议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国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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