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乡**村**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1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从上家“朗霞人”(另案处理)处获取“圣安娜”百家乐网上赌博账号,通过电话、当面书写等方式将上述账号密码提供给郭某某、严某甲(另案处理)用于投注参赌,共计出码5万余元。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于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甲、郭某某、严某乙、俞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维娟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