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路**号**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使用微信、闲聊、默往等APP软件组建赌博群,组织邀约人进群,同时使用*甲麻将、*乙麻将APP软件作为赌博平台,组织赌博群内的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房费获利。陈某某组织参赌人员在上述赌博平台上以1分为底注,四番封顶的方式打成都麻将进行计分赌博。参赌人员每局8把结束后,以1分1元的标准在陈某某所建赌博群中结算赌资。陈某某负责对赌博群进行日常管理,并通过对每局赢取超过16分以上的最大赢家抽取3元房费的方式获利。自2018年9、10月份起,陈某某还先后以每天50元、100元、150元、200元的报酬雇请杨某某(另案处理)与其一起分班管理赌博群并抽取房费。经查证,陈某某、杨某某通过闲聊软件抽取的房费共计人民币451429元。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丰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杨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房费统计表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闲聊软件后台电子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上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汉
检察官助理:邓玉容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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