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5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区**路**弄**幢**号**室。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7日间,被告人陈某某为“百姓彩票”赌博网站以分享二维码的方式发展下线会员,且通过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从中获利。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初,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分享给其“百姓彩票”赌博网站二维码,其扫码下载后在该赌博网站注册账号参与赌博,且陈某某从中抽成获利。
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自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银行卡二张、手机一部和电脑一台。
3.赌博平台截图及录像、代理规则截图、代理账号提现账户截图、账户余额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百姓彩票”赌博网站情况及被告人陈某某的账户情况。
4.下线赌博会员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代理下线情况截图、平台截图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具体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人杜某某的证言、抓获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6.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其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喜
检察官助理:王晓慧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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