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81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63********,汉族,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重庆市荣昌县**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设置赌局,接受他人投注,并从中牟利。2020年1月16日20时许,公安人员查获上址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缴获赌资人民币450元及投注码单236张。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接受投注金额累计人民币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沈某甲、沈某乙、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三人于2019年期间多次至本区**路**弄**号**室从陈某某处购买“六合彩”。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民警依法对陈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到赌资人民币450元、“六合彩”投注码单236张及手机1部。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的“六合彩”投注码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到案经过。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平
检察官助理罗凯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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