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3********,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街道办事处**庄村委**庙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家属院租住的房屋内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在“银河国际”赌博网站参与跨境网络赌博,经司法会计审计其组织参与网上投注赌博,其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7月4日期间,参赌人员投注金额为11.1170万元,并从中获利一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静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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