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9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信阳市罗山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另案处理)、方某某(另案处理)在信阳市羊山新区****区村民朱某某家中开设赌场,组织20余名参赌人员以 “推饼”的方式赌博至次日凌晨4时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扣押清单等;2.证人邵某某、丁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12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勘察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贻袁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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