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Z5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1月15日因赌博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蚌埠市蚌山区**路**浴池东边20米****店西边的门面房内开设赌博游戏厅,2020年1月13日11时许,蚌埠市公安局黄庄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赌博游戏机9台,抓获上分人员唐某某及参赌人员王某甲、戴某某,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蚌埠市公安局黄庄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陈某某在蚌埠市蚌山区**小区北门**号楼**号****门面内开设赌博游戏厅,2020年11月7日17时许,蚌埠市公安局宏业村派出所值班民警现场查获赌博游戏机9台,抓获上分人员1名、赌博人员4名。被告人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0年11月10日到蚌埠市公安局宏业村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血液净化中心血液透析记录单、租赁合同、收据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唐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蚌山)公机认定字[2020]第008号、第009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刑事处罚后,5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厚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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