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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小区******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营利通过“芬达”(在逃,另案处理)介绍担任“英皇在线赌博网站”“七星彩”“六合彩”的代理(VB72),陈某某与“芬达”约定好陈某某的抽成是投注金额的1%。陈某某在该代理账号下开设子代理账号(cv20)给黄某甲(已判决)使用,同时与黄某甲负责招揽赌客进行抽水获利,陈某某商定给黄某甲的抽成是投注金额的0.3%。根据远程勘查结果显示:VB72代理账号于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共接受11名下线会员投注“七星彩”、“六合彩”金额为1412964元,共抽头渔利约14129元;其中黄某甲(cv20)下线黄某乙、彭某某(已判决)于2019年10月15日至12月13日期间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黄某甲上交赌博网站“七星彩”“六合彩”的投注赌资约56万元。2018年10月21日至2019年12月8日期间,陈某某与黄某甲赌资结算金额达483427元。

  2、2019年12月份,陈某某通过“芬达”介绍担任“排列五”赌博网站代理(ty5),并在该代理账号下开设3名下线会员投注赌博。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共接受3名下线会员投注“排列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陈某某处扣押oppo手机1部、iphone6p手机1部、华硕笔记本1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查询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3.被告人陈某某、同案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照片记录表、提取电子证据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彬

检察官助理:李苗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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