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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4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住雷州市**街道**街**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用手机无线数据终端,通过互联网登陆赌博网站,接受私彩民投注出售私彩票。自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30日,陈某某在雷州市**镇***村委会门口外小卖部,连续6期出售私彩票共计15697元,获得赌博网站回水共计1205.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缴获被告人陈某某投注出售私彩票手机1部、赌资495元;⒉书证: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雷州市公安局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等;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⒋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陈某某对被查获的开设赌场工具手机、赌资照片,以及被告人陈某某对从赌博网站平台内提取的数据照片的指认;视听资料:现场查处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光华

检察官助理:尹连明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手机1部、赌资495元保存在雷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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