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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3********,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湘潭县**镇**村**组。2013年5月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将案件退回湘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至9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单注为1000元的“转转麻将”是赌博行为的情况下,组织杨某某、齐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40余人在湘潭县**镇**村“**农庄”农家乐内进行赌博,并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及其他服务,从中抽取每人每场100元的利润,共计非法获利21200元。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湘潭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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