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路**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村**村民组。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5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4月30日重新受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孟某甲(另案处理)租赁本市蜀山区**小区**幢**室,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电脑组织网络百家乐赌博,邀集参赌人员到该场所下注赌博并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某、岳某某(另案处理)自2019年11月开始,经孟某甲邀约带着百家乐网站账号、密码及赌资到该赌博场所内,为参赌人员在百家乐赌博网站下注赌博及现金结算。
2019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赌博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查获参赌人员6人及当天抽头渔利的10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协议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孟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崔东海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速裁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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