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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上旬至中旬,李某甲(另案处理)在博罗县**镇**村**小组一竹林内,提供桌凳、骰子等赌具,吸引他人以“赌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中李某甲坐庄,雇请房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摇骰子,被告人陈某某和李某乙(另案处理)负责理赔及招呼赌客。赌场赢钱后,由李某甲给予李某乙、陈某某、房某某每人100元或香烟作为报酬。

同年2月17日至3月上旬,李某甲与李某乙、陈某某在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桥旁竹林内,提供桌凳、骰子等赌具,吸引他人以“赌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该赌场由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坐庄,并充当赌场工作人员。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兰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1959****,保证人陈某丙,联系方式:1312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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