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19〕686号
被告人陈某康,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安徽省南陵县**镇**村**组*号,2014年10月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1年。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繁昌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康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下旬,被告人陈某康与姚某政、王某武、许某、冯某在平铺镇境内的五华山废弃房屋、**鸡场、新林九塘废弃房屋、**山包等多个地点开设赌场,邀集他人以“摇单双”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康占赌场50%的股份,姚某政、王某武、许某、冯某各占赌场12.5%的股份。在赌博过程中姚某政负责“团宝”,方某福负责“摇宝”,汪某云、全某忠、胡某祥、汪某负责放哨,叶某福开场车接受参赌人员。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陈某康伙同姚某政、王某武、许某、冯某共同出资3万元在平铺镇九塘组一废弃房屋内邀集方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二场,当晚被公安机关查获。自2019年1月下旬至案发被告人陈某康、姚某政、王某武、许某、冯某在繁昌县平铺镇境内组织开设赌场共10余天,场次十几场,邀集参赌人员达2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汪某云、全某忠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康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康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康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潜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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