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31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于2020年2月7日以情节轻微,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同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我院继续对陈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起,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先后向微信网友(昵称耶****,微信号:w82******)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出卖卡号为62284**************的农业银行卡一张,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出卖卡号为62220**************的工商银行卡一张。经查,上述银行卡均涉嫌犯罪.
卡号为62284**************的农业银行卡流入被害人范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丁某某、郝某某、郝某甲、田某某被电信诈骗资金。该银行卡自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22日,流水总额为216045.29元。
卡号为62220**************的工商银行卡于2019年9月25日流入被害人程某某被电信诈骗资金。该银行卡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10月2日,流水总额为820993.7元。
以上两张银行卡合计流水总额为1037038.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于信息网络事实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剑桥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保证人龚某某,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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