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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72********,汉族,小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路**号**室(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市漳平支行办理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14100********),明知该卡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该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收到朱某某(另案处理)支付的好处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元。经查询,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6月21日期间,该账户用于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210532.99元,因涉嫌网络诈骗被多地公安查询、冻结。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建省漳平市**路**号**室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人员基本信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提供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清流县公安局提供的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的银行卡全库检索结果、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冻结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林某某、陈某乙、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李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胡某某、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陈某甲的辨认笔录;6.清流县公安局提供的刘某甲案资金流向光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2210532.9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晓琳

检察官助理:邱美宁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清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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