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19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10******,汉族,本科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房,无业,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中市**街**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加入台湾人林某某(另案处理)的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主要是从大陆收买电话卡和GOLP设备、租赁服务器,安装VOS软件、CC群呼系统,搭建网络电话线路出租给作电话诈骗的犯罪团伙(业内称机房、话务窝点)。其中,陈某某主要是负责转卖中国大陆手机卡给线路商或诈骗团伙,按照每个月2万元的新台币(1新台币=0.2384人民币)收工资,另外有1-2万元的新台币作为业务提成。至案发,陈某某至少卖出去500张以上大陆居民电话卡,并领取2个月工资及提成收入(合计人民币为14304-19072元)。
2019年12月25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宝安机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在陈某某处扣押作案用的手机4部、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6张、手机卡3张。民警对涉案物品进行提取,发现在陈某某使用手机内的备忘录、讯息中存储大量大陆手机号(共计222条)及向卡商通过微信发送228条电话卡信息,其中有19个电话号码在公安部信息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涉及电信诈骗,且绝大多数为冒充公检法类型诈骗案件。其中,李某甲(居住在深圳市宝安区)被一涉案手机号诈骗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4部、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6张、手机卡3张;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报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秀娴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 作案用的手机4部、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6张、手机卡3张暂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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