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城**号,现住址福建省漳浦县**镇**光**栋**单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违反规定,先后将其名下的5张银行卡租借给他人,合计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后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所得款合计人民币1240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开户资料等书证;3.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证人林某某的证言;6.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辨认、搜查等笔录;7.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理智
检察官助理:杨咏旭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平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等由公安机关暂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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