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000199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现住广东省中山市**乡**村**队**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账户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和收购的他人银行账户倒卖给农某某(另案处理)用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陈某某出售自己办理的银行账户4套、倒卖他人办理的银行账户9套,个人非法牟利9100余元。经调查,陈某某倒卖的银行卡中支付结算金额900余万元。
单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1日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到单县公安局说明情况,配合调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2日主动到单县公安局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聊天记录、银行开户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何某某、周某某的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陈某某微信交易流水、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提供支付结算的银行账户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纳
检察官助理孙世巍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
4.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