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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一部刑诉〔2020〕6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的一天,刘某某找到吴某某(均另案处理),要吴某某帮他找人办张银行卡用来搞电信诈骗,并愿意出高价购买。吴某某就将被告人陈某某介绍给刘某某,陈某某明知刘某某买卡会用来搞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仍然将一张自己的卡号为62220319130********工商银行卡卖给刘某某。刘某某将该银行卡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敏哥”后将其中4000元交给吴某某,吴某某自己留下1000元,将其余3000元交给了陈某某。

后该工商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来从事电信诈骗犯罪转账,2020年7月19日,黄某某、石某某夫妻被骗的65865元,2020年7月20日,钱某某被骗的40000元被转入该银行卡。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卡转账记录、黄某某、石某某、钱某某被诈骗案案卷材料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黄某某、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员吴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

(院印)

2020年1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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