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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4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住******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平湖市**街道**会所**号包厢内,酒后用啤酒瓶无故殴打被害人郑某甲,造成被害人郑某甲面部受伤及劝架人员宋某某手部受伤。经平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甲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宋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抓获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历、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秦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郑某甲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查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进

    检察官助理:张  潮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

2、被害人郑某甲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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