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罪)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7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东城区南锣鼓巷15号米薇可店铺门前,将该店四块窗户玻璃砸坏(经认定,价值人民币6504元)。陈某某于2020年10月9 日被民警抓获。案发后陈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锤子照片;2.书证: 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娟

检察官助理:魏贞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