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乡**街楼村**村**号。2007年1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中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7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中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5月3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及黄某甲才、雷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我市民众镇仁和路五加五川菜馆门前,因受到被害人黄某友醉酒在门前起哄,遂借故生非,持伸缩棍随意殴打被害人黄某友及刘某、江某。尔后,被告人陈某某及黄某甲才、雷某某走到我市民众镇仁和路美宜某某门前,遇到刘某找来的傅某、刘某秉、周某安等人前来报复,遂持伸缩棍殴打了上述人员,并随意殴打路过此地的被害人王某华、肖某立,过程中,致被害人王某华、肖某立、黄某友、刘某秉、周某安受伤(经法医鉴定,上述被害人损伤程度均已达轻微伤)。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 某
二О二О年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6份。
3、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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