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4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6时许,南安市**街道办事处组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工作人员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中队工作人员,前往南安市**街道**村********,准备对陈某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资产违规建筑进行拆除。南安市**街道**村**村民认为****的使用权属于**村**所有。当日7时许,一百多名**村**村民到现场,阻拦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工作人员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中队工作人员,并用木棍、石头打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报警,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到现场处警,在处置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现场要求有关群众配合工作队开展工作,在场群众拒不配合,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未核实工作人员拆除违规建筑的情况下再次用石头、木棍等对**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执法局工作人员进行打砸、殴打,致使在场的杨某某等多名工作人员及**派出所辅警受伤。其中,被告人陈某某用木棍打伤执法局工作人员徐某某、陈某癸,后又用石头砸伤执法局工作人员龚某某。
经鉴定,杨某某、黄某丙、徐某某、龚某某、吴某某、陈某癸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伍某某、尤某某、侯某某、黄某丁、陈某子的损伤程度属未达轻微伤。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陈某壬的陪同下到南安市公安局**刑侦中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土地权林证、土地租赁材料、政策文件、户籍证明、违建建筑照片、视频资料、文件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黄某甲、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郑某某、陈某辛、陈某壬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纪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吴某某、黄某丁、陈某癸、陈某子、杨某某、龚某某、徐某某、黄某戊、陈某丑、侯某某、伍某某、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及涉案人陈某牟、陈某辰、陈某午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视听资料:执法仪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琼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十九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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