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2001********,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大道**号**幢**。2020年7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刘某甲(已判决),前因认为王某某在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陈桥村一带进行卖淫活动影响了其组织卖淫的生意,遂纠集同案人张某某准备报复王某某等人。同案人张某某(已判决)遂纠集同案人付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同案人杨某某又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同案人刘某乙(已判决),准备伺机报复被害人王某某等人。
2019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以及同案人张某某、侯某某、付某某、杨某某、刘某乙一伙到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金沙海岸停车场与同案人刘某甲会合。随后,同案人刘某甲分发钢管、刀具给被告人陈某某以及同案人张某某一伙。后被告人陈某某以及同案人张某某、侯某某、付某某、杨某某、刘某乙一伙在潮州市湘桥区陈桥幼儿园对面金泰园门前路边发现被害人王某某,遂持刀具、钢管等工具砍打被害人王某某,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
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伤情属轻伤一级。
至2020年7月9日,公安干警根据线索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住房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树汉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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