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1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恶势力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以来,谢某某、肖某甲(均已另案起诉)、肖某乙(在逃)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涟源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被告人陈某某与表兄弟谢某某、同乡肖某乙、肖某甲经常在纠集一起,称兄道弟,混迹社会,且明知谢某某等人经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与他们纠集在一起并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系该恶势力团伙的成员。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3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谢某某、肖某甲、肖某乙等人在涟源市六亩塘镇钱柜KTV唱歌,因龙某某出电梯时不小心与陈某某等人发生碰撞,谢某某、肖某甲、肖某乙、陈某某等人持匕首、管刹追砍龙某某等人,龙某某、谭某某慌忙逃入龙某某的面包车(湘K3****)内逃跑,陈某某、谢某某、肖某甲、肖某乙等人持械追砍,并将面包车右后侧车窗玻璃及车门砍烂。
2.2018年11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谢某某、肖某甲、肖某乙等人持械在涟源市火车站附近寻找逃跑的龙某某。在涟源市火车站港湾宾馆附近,陈某某、肖某甲、谢某某、肖某乙等人持械拦停一辆越野车,并吼问车内人员是否见到龙某某等人,在车内寻找龙某某未果,肖某甲、谢某某等人才将越野车放行。肖某甲还朝越野车车身踢了几脚,并持械将路边的一个铁盒连砍数刀。肖某甲、谢某某等人持菜刀继续寻找龙某某无果。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长沙县松雅小区C2栋吉楚家庭旅馆被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辨认笔录;3.监控视频;4.证人谭某某、刘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谢某某、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恶势力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娟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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