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47********,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出生地襄阳市,户籍地襄阳市樊城区**台**号,现住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号。因打架于2018年5月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不执行),2019年7月22日,因在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于2020年8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2年,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樊城区**镇**村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村小学门卫室占用作小卖部使用,直至2020年1月退还。2011年,被告人陈某某退休后不再担任村书记,因发泄不满先后多次闹事,2016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强行锁住村委会大门、砸坏村委会办公室门和桌子,在村委会门口写标语,造成恶劣影响。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到北京上访,其反映的问题已由信访部门办结并告知,并经北京市公安局训诫后,陈仍上访,并以不给钱不回去相威胁,先后多次向村干部王某某、陈某甲索要工资、路费、住宿伙食费等,共计现金人民币8443元。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训诫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陈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破坏社会秩序,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迎黎
检察官助理:胡永康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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