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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住红安县**镇**巷**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大悟县河口镇麻纺厂棚户区改造工程需配套开发红安县上新集镇上新集村的部分土地,由于上新集村村民意见不一致,土地尚未完成征收流转,但开发该项目的湖北红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万泉分公司施工负责人李涛(已判决)等人多次组织挖机进行施工。上新集村村民便上前阻止,多次与施工人员发生冲突。

2020年4月18日上午,李涛再次组织挖机在上新集村二组、三组村民的菜地上施工,遭到上新集村部分村民的阻挠,施工方一名人员被打伤,施工被迫停止。为达到当日下午继续施工并震慑恐吓村民的目的,公*甲公司**秦训建和胡识松(已判决)联系社会闲散人员来工地助威。被告人陈某某受胡识松邀约后,又邀约马宵宵、卢浩等人前往,马宵宵又电话约来近10人来到工地。当天在李涛等人安排下,陈某某等2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和未成年人手持木棒、头戴安全帽到场助威。李涛便指示挖机开始施工。上新集村有菜地的部分村民发现挖机开工后,便手持铁锹等农活工具上前欲击打施工的挖机,逼停施工。村民闵某某与施工方邀约纠集而来的人员发生口角推搡,被邀约纠集而来的人员踢倒在地后用木棒击打,闵某某妻子柳某甲以及村民刘某某、吴某甲等人上前拦阻,亦被对方用木棒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闵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吴某甲和柳华荣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李涛、秦训建、胡识松三人所在的万泉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闵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刘某某和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说明、谅解书等书证;3.戴运英、吴秋文、李芳梅等26名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闵某某、柳某甲、吴某甲的陈述;5.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四份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岭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红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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