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8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住龙岗区**街道**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时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皇朝盛世KTV二楼电梯门口,无事生非,对被害人黄某某、曾某某随意进行殴打,黄某某被打倒在地。经司法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抓获经过及现场勘查记录等。被告人陈某某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2017年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认某某,自愿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涛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