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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6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7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镇**号,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镇**号,2001年因贩卖毒品被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罪嫌疑,于2018年3月14日被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吕某某、陈某乙(均因本案己起诉)及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都是做事故车业务的。因行业竞争,2017年11月6日21时许,吕某某、陈某乙及另一男子(具体不详,在逃)驾驶一辆**车来到赵某某、王某某上班点福田区**路**路段,下车后吕某某等人就到赵某某的同时黄某所坐的一辆车上翻找东西,赵某某等人见状,就用手机录像,吕某某、陈某乙就带领陈某某等十多名男子(具体情况均不详,在逃)上前抢赵某某等人的手机,并对赵某某、王某某进行殴打,把赵某某的手机(自述价值人民币6888元)抢走并摔地上用脚踩坏,同时还抢走赵某某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自述价值人民币19000元)。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损坏的手机1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通话录音文字版,手机通话记录,情况说明材料,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胥某、黄某、邵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有关人员出具的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有关人员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被害人手机拍摄的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损毁财物,致二人轻微伤、损害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院印)

2018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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